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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您的債權在時光中“流逝”

    訴訟時效,一個往往被當事人忽略的問題,卻往往在案件當中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一場訴訟,假如過了訴訟時效,則可能會使當事人面臨敗訴的法律後果。

莫讓您的債權在時光中“流逝”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便會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北京甲公司曾在1999年為天津乙公司承建一屋頂鋼結構工程。在建成後,乙公司無力支付尾款18萬元。經多次催要,均無果。甲公司安排專人負責債權問題,在一定期限內便去找乙公司要求其續寫欠條,或者簽署對賬單。2006年6月,甲公司見僅憑協商實難奏效,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欠款18萬元及違約金10萬元。該事宜儘管自事發之日起已經拖了7年了,但由於原告注重時效管理,使訴訟時效多次中斷,從而起訴時未過訴訟時效。最終,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1年5月,河北省A公司向天津市B公司供應鋼材,價款計人民幣6萬元,B公司書寫了欠條。之後,B公司一直沒有償還貨款。 A公司曾經多次打電話或者親自派人來催要,但均為口頭行為,沒有留下任何書面的證據材料。後來,針對A公司的催款行為,B公司要麼“捉迷藏”,要麼不接電話。不得已,A公司於2006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償還所欠貨款及其利息。由於時效的問題,該案在訴訟過程中困難重重。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的對比,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訴訟時效不是小問題,千萬不要忽略了,以免自己的債權在時光的流逝中消失,成為心中永遠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