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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徵”違法,但已經租出去的地怎麼辦

以租代徵”違法,但已經租出去的地怎麼辦

“以租代徵”違法,但已經租出去的地怎麼辦

認清“以租代徵”的真面目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原有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從以上可知,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徵用是有嚴格限制的,並不是政府説租就租,説徵就徵。生活中常見的“以租代徵”的方式有5種,遇到以下情況時,農民朋友們就要提高警惕了!

(1)鄉鎮政府直接租賃、轉租農民集體土地

(2)鄉鎮政府作為租賃中介人蔘與促進集體土地的租賃

(3)用人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租賃合同

(4)村委會代替本村村民對外出租承包地

(5)村委會租用農户的土地但不進行農業建設。

抓住違法點,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一般“以租代徵”的行為是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考慮,所以如果政府租用土地用於商業建設,那麼明顯就是違法的。其次,“以租代徵”的行為經常都是當地政府自行組織實施的行為,沒有辦理相應的徵地手續,這也是明顯違法的,被租用人可以以此來維權。第三,政府採用“以租代徵”的方式還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了降低給農民的徵地補償款,如果政府已經租用了該土地的話,則在計算徵地補償款時就沒有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償費等也會相應的降低。

“以租代徵”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農民朋友們的合法財產權、知情權,也損害了人民政府好不容易樹立起來的公信力和威嚴。如果農民朋友們發現政府有這種行為,就可以從以上三個方面去取證,比如就公共利益的取證可以看政府租用後的土地是不是用於商業營業行為;就程序上面來説,可以申請信息公開,要求政府對自己租賃和徵用的行為承擔合理的證明責任等。無論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以租代徵”的行為都是應該被禁止的。農民朋友們遇到這種事情不要慌,積極地尋求法律的幫助,在律師協助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