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的知多少?
很多農民可能遭遇過這樣的情況:
就是快要臨近徵地拆遷的時候,就會有相關人員告知:“為了生態農業、高效農業或者是為了修建公共設施等等,需要租用農民土地進行建設……”,或者會突然知道某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了協議租賃土地;也有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轉租農村集體土地等等的現象。
在這樣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徵收農民只能交出自己的土地,但結果卻是看到自己的耕地上建起了廠房蓋起了工廠或者是直接被劃入了徵收拆遷範圍。
這下被徵收農民才反應過來很可能是徵收方用“以租代徵”的方式對自己的耕地進行了“圈佔”。
那麼,什麼是“以租代徵”呢?它是指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税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
“以租代徵”所帶來的直接後果是首先是導致農民的的耕地或用地減少,間接損害農民的經濟利益收入。
而在徵地拆遷中,拆遷方可以據此大幅度降低對農民朋友進行補償安置的成本。
這也是在徵地拆遷中大量出現“以租代徵”現象的根本原因。
而“以租代徵”對徵收拆遷方來説卻是一本萬利的事情。
徵收拆遷方只需要在一開始象徵性的給農民一些“租金”支出,而換來的是免去了諸多繁雜的法定土地徵收程序,強拆手段隨即推進;再加上能規避很多的税費繳納,節約了徵收拆遷成本。
還有個別村幹部淪為非法佔用耕地的“幫兇,伺機高價轉讓或牟取高額拆遷回報……
本來以租代徵的制度是為了推動農業發展、規避徵地亂象而成立,但在實踐中卻逐步演變成了違法、侵權的行為措施,直接損害着農民朋友的經濟利益。
如果被拆遷人遭遇上述行為現象時應當警惕是否是”以租代徵”行為。
如果是的話可以向各級國土資源局管理部門進行反映,要求予以嚴肅查處。
《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第47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由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要經過土地徵收程序,土地徵收有着嚴格的審批程序。
因此,以租代徵是嚴重違背土地管理法的行為。
也因此,《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和《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要求依法嚴肅查處“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以租代徵”屬於非法佔地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該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築物、恢復土地原貌,並處罰款。
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相應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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