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體質狀況或者自身疾病能否減輕侵權人責任?
在社會經濟穩定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中國道路交通建設實現了飛速的發展。但部分交通出行者安全意識不強,且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道路交通事故頻繁發生。
2019年中國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次數為200114次,死亡人數62763人。雖然數據呈現下降的趨勢,但交通事故依然形勢嚴峻。其中受害人因自身疾病或體質狀況問題對該類侵權案件的處理在法律上出現了較大的爭議。
處理此類案件,保險公司或者侵權行為人等個別判例會認為法律過多的保護受害人;如再對判詞不審慎,容易讓人找到反駁和攻擊的理由,從而導致對判決不服。其中“蛋殼腦袋理論”與原因力,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的爭議,牽扯出民事賠償,甚至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等一系列問題。
筆者通過指導性案例的理論研究及實務案件處理,對不同法院不同判例的觀點展示,與讀者做深一步的探討。
一、侵權人不得以體質狀況減輕事故責任。
首先什麼叫體質狀況?摘自《中國公共衞生》體質是指一種客觀存在的生命現象,是相對穩定的特質,例如骨質疏鬆,易敏等特殊體質。體質狀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錯。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點: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基本案情:2012年2月10日14時45分,王陽駕駛車牌為蘇MT1888的轎車,沿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蠡湖大道由北往南行使至蠡湖大道大通路口人行橫道線時,碰擦行人榮寶英致其受傷。後濱湖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陽負事故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事故造成榮寶英左橈骨遠端骨折,左下肢損傷。
榮寶英年事已高,骨質疏鬆。治療終結後,榮寶英向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鑑定所做傷殘鑑定。結論為:1.左橈骨遠端骨折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左下肢損傷傷殘等級為九級。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其個人體質因素佔25%。
一審法院據此扣減25%殘疾賠償金。
榮寶英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以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改判,不扣減25%的殘疾賠償金。
從案例中得出的部分觀點: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客觀行為及是否存在對損失的發生或者擴大的行為是判定是否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2、體質狀況是損害後果的客觀因素,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並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以“損傷參與度評定”為由在計算賠償費用中作相應的扣減屬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3、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與有過錯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並未規定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要作相應的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於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
綜上,以上觀點致後期法院未領會裁判要旨的情況下,紛紛效仿,機械地不考慮損害參與度。
二、交通事故自身疾病及誘發或加重,侵權人如何承擔責任?
2021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李某蘭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要點: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侵權的構成要件;全盤否定損傷參與度,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基本案情:
2016年劉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在交通事故前既存在自身疾病腰12椎體陳舊性骨折,經交通事故撞擊,腰部再次受到損害。經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鑑定:劉某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遺有腰部活動受限,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交通事故參與度為50%)。
該案經江蘇省南通市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沒有支持被告關於扣減受害人自身疾病所造成的50%的參與度相對應的殘疾賠償金。
該案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判決被告賠償要考慮參與度。
筆者的觀點:
筆者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參與了幾起因自身體質狀況保險公司要求傷殘打折賠償的調解,以及因交通事故引發自身疾病,多年未發的癲癇,因交通事故造成體質減弱而癲癇復發;本身受害人有尿毒症,因交通事故引發尿毒症惡化,增加了鉅額的醫療費用及本身有心房顫動、急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等既往病史從而在治療過程中導致死亡等案件的處理。
我們認為首先個人體質狀態不同於疾病,從現有法律及指導性案例分析,在認定因果關係時認為受害人自身體質不會對交通事故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起到中斷作用,因此侵權人不得輕易地適用以體質狀況減輕事故責任。
其次“蛋殼腦袋理論”從保護受害人出發,雖然不會中斷交通事故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但該理論具有一定的侷限性,不能全部適用於因個人體質狀態損傷參與度案件。
最後,法院在裁判時要充分領會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最大程度個人體質狀態對損害結果在因果關係上是否達到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認定的分析,判詞中對該部分要作系統的論述。
三、處理的分類
損傷參與度是指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及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於人體,損害了人體健康的事件中,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後遺症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係。是否適用呢?我們大致作了以下分類:
1、有疾病,但是損害後果完全由侵權行為造成,疾病與損害後果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則不考慮參與度。
2、受害人自身疾病所佔參與度比例較輕,疾病僅起輔助作用,例如王某患有眼疾,但未構成傷殘,路遇交通事故,再次傷及眼部,造成一眼盲目三級,構成傷殘等級標準,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90%,自身眼疾10%;從事實上看交通事故是造成受害人傷殘的主要原因,一般理性的判斷該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可能性已經達到想當性的標準,就不宜再考慮參與度,應當由侵權人全額賠償。
3、有疾病,疾病對於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具有同等或者重大作用,對損害具有疊加作用,從而受害人自身疾病與交通事故外傷共同作用下產生的損害結果,需要考慮參與度。
4、有疾病,但侵權行為損傷較為輕微,但誘發或者加重了受害人的損害;我們認為此類自身疾病與損害結果構成間接因果關係,法官應當考慮損害參與度,利用原因力理論,受害人的損害參雜交通事故外傷,自身疾病等因素,綜合考慮,通過斟酌原因力比例,結合主觀過錯比例,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
受害人的損害經司法鑑定完全由疾病所致,例如説交通事故前受害人有抑鬱症,外傷治療過程中抑鬱症惡化,導致厭世輕生,其本質死亡的損害結果與交通事故的外傷無因果關係,只做因果關係鑑定,不做參與度鑑定。
綜上,對於個人特殊體質或者自身疾病能否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應當充分領會2014年最高院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旨,不全盤否定損害參與度;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從“蛋殼腦袋理論”到結合原因力原理,從案件事實的加害行為,損害程度,主觀過錯到法律的因果關係綜合判斷,實現司法公正,讓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進一步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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