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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活動,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但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時提交了由經營者和房屋提供者簽署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承諾書》,承諾遇有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拆除其場所或經政府批准進行拆遷、以及要求恢復原場地使用性質時,不申請相應補償的除外;

(三)已辦理税務登記並具有納税憑證。

第四條被徵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徵收當事人按照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條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淨利潤×修正係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1)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徵收房屋停產停業期間平均每月的市場月租金,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月淨利潤是指生產經營者利用被徵收房屋,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平均能夠獲取的税後淨利潤。月淨利潤按徵收決定發佈前12個月的損益表確定。無法根據損益表確定的根據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佈前12個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推算。

(3)修正係數基準值為1,根據使用被徵收房屋的生產經營運行狀況和市場預期進行修正,修正調整幅度不得超過20%。

(4)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按徵收決定發佈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員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佈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生產經營者憑房屋徵收決定相關證明到區縣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開具參保人數證明。

第六條被徵收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反映月淨利潤和員工數量等有效憑證的,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計算公式中不計月淨利潤和員工月生活補助。

第七條停產停業補償期限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本辦法所附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參考表評估確定。對從事生產製造的經營性房屋,停產停業期限超過本辦法附表所規定標準的,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八條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被徵收人對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九條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蔘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本辦法中所稱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或者規劃部門批准的用途為準。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表:

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參考表

序號

建築面積(平方米)

補償期限(月)

1

0-300

6

2

300(含)-1000

6.5

3

1000(含)(以上

7

注:被徵收房屋容積率≤0.5時,補償期限可酌情上浮,但最大上浮幅度不超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