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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師可申請檢察院監督行政訴訟的六種情形

當下行政訴訟勝訴率低、行政複議成功率低,一方面是行政機關執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是有關法律未得到正確實施,急需檢察院出面監督。現分享一下自己對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的理解,包括律師可以申請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監督的幾種情形,以及在檢察院監督程序中律師可以做的幾種工作。

朱立佳|律師可申請檢察院監督行政訴訟的六種情形

一、律師可以申請檢察院監督行政訴訟的六種情形

(一)對生效判決、裁定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的”。

按此規定,當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時,律師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需要注意的是,申請監督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而非再審裁定。一般情況下,生效的再審判決、裁定是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這種情況下需要向市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審判人員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三)認為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按此規定,如果法院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那麼律師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何為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因沒有看到具體定義,我想可以做寬泛理解,既包括違法違紀行為,又包括法律適用違法、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違法等。若這樣理解,律師申請監督的空間很大。

(三)對同類問題適用法律不一致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多起同一類行政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檢察建議:(一)同類問題適用法律不一致的;(二)適用法律存在同類錯誤的”。

舉個例子,信訪人因反覆信訪被行政拘留時,有的法院支持適用關於尋釁滋事的法律規定,有的支持適用擾亂單位秩序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律師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監督。

(四)對行政機關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關單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違法或者不當,需要改正、改進的,可以提出檢察建議”。

按此規定,檢察院可以監督有關單位,而有關單位應當包括行政機關,既應包括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應包括其他與案涉行政行為有關聯的行政機關。每個行政機關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均會存在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此時律師申請檢察院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可以重點對案涉行政行為存在的程序問題進行監督,從而引起法院對行政行為程序問題的重視。

(五)對行政訴訟中普遍性問題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行政訴訟監督中的普遍性問題或者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活動”。

舉個例子,二審法院往往在不符合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下直接書面審理,讓很多當事人有話無處説。該做法便是行政訴訟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律師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監督。換句話説,律師可以主觀判斷行政訴訟中的普遍性問題或突出問題,從而申請檢察院監督。一旦檢察院介入,便可能會引起法院重視。

(六)對法院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四)認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按此規定,律師可以申請檢察院對法院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二、檢察院監督程序中律師可做的工作

申請檢察院監督,其實是不易的,而一旦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序後,切勿坐等結果,仍需積極採取措施,推動案件有序進行。律師可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一)申請檢察院調閲法院的全部卷宗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調閲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執行卷宗”。

按此規定,律師可以申請檢察院調閲法院的全部卷宗,有利於檢察院對案件的精準審查。

(二)申請檢察院召開聽證會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按此規定,檢察院有召開聽證會的權利,所以律師可以申請聽證。召開聽證會,有利於準確查明事實,對當事人來説也是有利的。因為現狀往往對當事人是不利的,而每一次的案件審查對當事人來説都可能會成為反敗為勝的機會。

(三)申請檢察院召開專家論證會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重大、疑難、複雜問題,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聽取專家意見:(一)召開專家論證會;(二)口頭或者書面諮詢;(三)其他諮詢或者論證方式”。

按此規定,對疑難案件,檢察院可以聽取專家意見。

(四)申請檢察院檢索有關案例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全面檢索相關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和關聯案例,並在審查終結報告中作出説明”。

按此規定,檢察院在辦理監督案件時,應當全面檢索案例。此時,律師可以申請檢察院檢索,也可以直接提交有關案例供檢察院參考。

(五)申請檢察院召開聯席會議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承辦檢察人員辦理案件過程中,可以提請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負責人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

按此規定,律師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召開檢察院聯席會議。

(六)申請檢察院調查取證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按此規定,檢察院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對訴訟中法院不予調取的證據,還可以在監督程序中申請檢察院調取。

綜上所述,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發現法院或行政機關存在有關情形卻無能為力時,不妨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或許能夠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也能夠提升律師代理行政案件質效。不過,儘管法律給予了當事人、律師申請檢查監督的權利和途徑,但也不能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