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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股權轉讓、實為企業借貸的“虛擬回購”認定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企業借貸的“虛擬回購”認定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企業借貸的“虛擬回購”認定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企業間借貸的“虛擬回購”,借款人已償還借款本息,貸款人主張股權轉讓的,應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11年,建築公司因融資需要,與投資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後者將所持科技公司20%股權作價1200萬元轉讓給後者,並約定了回購期及回購價1344萬元。因逾期未還款,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先期轉讓8%股權,並經科技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2012年,建築公司訴請辦理20%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認為:

①針對建築公司持有科技公司8%股權轉讓給投資公司一節,科技公司已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且投資公司與建築公司再次所籤轉股協議對建築公司轉讓給投資公司股權的相關內容,尤其是股權對價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事項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約定。故該8%股權轉讓部分約定系投資公司與建築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

②針對建築公司持有科技公司12%股權約定,系在股權未變更登記到投資公司名下時即約定的建築公司“股權回購”條件,實屬“虛擬回購”。縱觀協議全部內容,約定“回購延展期”實際系對還款期限約定。且協議中對股權轉讓價款及回購款項支付方式約定實際系對借款利息的變相約定。結合證人證言,協議中針對建築公司持有科技公司12%股權的回購期以及回購價款約定性質系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借款合同。現建築公司已將從投資公司處所借得款項連同利息支付給投資公司,故投資公司依法不能享有建築公司名下科技公司12%股權。判決建築公司和科技公司對建築公司所持科技公司8%股權轉讓給投資公司7日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逾期不履行,由投資公司自行報批。

實務要點: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企業間借貸的“虛擬回購”約定,在借款人已償還借款本息情況下,貸款人主張股權轉讓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