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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彩禮何去何從?

離婚婚姻無效彩禮是否退還?

如果離婚,彩禮何去何從?

關於同居關係、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否支持的問題。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悔婚又拒退彩禮的要承擔什麼責任?

 若悔婚不返還彩禮,是需要承擔彩禮返還義務的。通常來説,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若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一方交付的彩禮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通常來説,以下情況是不能認定為彩禮的: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