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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但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歸誰所有‖大竹縣律師

  【案情】

父母出資但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歸誰所有‖大竹縣律師

  闕某和鄧某結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鄧某和雙方5歲的兒子鄧某甲名下,房屋產權證中載明鄧某份額佔10%,鄧某甲份額佔90%。鄧某甲成年後,闕某與鄧某協議離婚,約定該房屋歸鄧某所有,由鄧某補償該房屋市場價的一半給闕某。鄧某甲主張該房屋已經登記其名下,應當視為闕某和鄧某對自己的贈與,闕某和鄧某對該房屋的約定系無權處分,雙方因此而產生爭議。

  【分歧】

  本案中,闕某和鄧某是否有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闕某和鄧某無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如果闕某和鄧某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鄧某甲的名下,那就意味着將購買的房屋贈與鄧某甲,離婚時應作為鄧某甲的財產處理,夫妻雙方無權予以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闕某和鄧某有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理由是:該案涉房產不能僅按照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將其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闕某和鄧某並沒有表達出將房屋贈與給鄧某甲的意思表示,故離婚是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二十條之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上的贈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要求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本案中,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鄧某甲還是未成年人,應由這個鄧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即闕某或鄧某)代理接受贈與,就會造成贈與人與接受贈與人皆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從而產生自己與自己發生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話一般不發生合同法上的效力,故鄧某甲主張的贈與也不成立。

  第二,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離婚時不能僅按照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將其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因為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是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真正權利人的效力,這個分為了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對內效力是指在權利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間,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本案中主要產生的是對內效力,因此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從闕某和鄧某在離婚時均提出,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可以推出兩人的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其未成年兒子鄧某甲,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該案涉房產系闕某和鄧某的共同財產,而不是雙方對其兒子鄧某甲的贈與,闕某和鄧某有權對該房屋進行處分。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