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一問一答
1、《勞動合同法》側重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保持中立,從法律條文上,《勞動合同法》第 1 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跟注重明確維護勞動關係秩序建立,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 2 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法”。用人單位包括以下 4 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民辦非企業單位;(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用人單位訂立哪些規章制度必須要與職工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4 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4、勞動者到新單位後,什麼時候開始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7 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 10 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
5、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第 4 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6、單位在新職工到崗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第 10 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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