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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刑事律師以案説法:北京2名房產經紀人發佈煽動性信息,為何會被刑拘?  

學區房一直是房產中的“香餑餑”,但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嚴禁炒作學區房,要求各機構加強房源發佈管理,不得以學區房為賣點發布房源;強化從業人員管理與培訓,及時組織學習,嚴格落實相關規定,不得參與炒作學區房的任何活動。

瀋陽刑事律師以案説法:北京2名房產經紀人發佈煽動性信息,為何會被刑拘?  

  近日,北京西城區房管局獲悉公安部門情況通報,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2名員工,針對西城區教改政策發佈煽動性信息引發羣體性聚集,涉嫌尋釁滋事,已被刑事拘留。西城區房管局已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立案調查,責令公司對涉事門店停業整頓對涉事員工嚴肅處理,並在公司內部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同時,涉事2名經紀人的執業信息卡公示已被暫停,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將對其採取從業限制措施。

  北京2名房產經紀人發佈煽動性信息被刑拘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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