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説法,刑事案件誰有權委託律師?刑事案件二審上訴後多久開庭?
在我國發生刑事案件的話,一般是需要邀請律師進行相關的配合以及進行辯論的,具體來説對於刑事案件誰有權力進行委託相關律師進行處理呢?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
辯護人的主要範圍:
(一)可擔任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
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師資格,並且經過登記註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註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
另外,律師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41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32條:除律師以外還有: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現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為辯護人。
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辯護的,只能委託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
(二)不能擔任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3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下列人員不得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刑事案件二審上訴後多久開庭?
在刑事案件當中,關於二審的上訴,上訴之後多久人民法院會進行開庭審理,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沒有進行具體的時間上的規定。在法律裏面只對二審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受理之後的時間期限進行了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時間期限,最長可以達到兩個半月的時間,而民事類案件的時間期限,可以達到三個月的時間。
案件當中的當事人,當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之後,如果當事人對於案件的判決結果是不服從的情況,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力,在我國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裏面,向所屬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作為被告當事人的辯護人員,以及被告當事人的親屬,在被告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之下,也可以採取這種方式對案件進行上訴。
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在當事人進行上訴之後,也是可以進行撤訴的。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裏面,作為案件當中的被告人員,或者是屬於自訴人員,以及被告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員,在這個時間提出要撤回上訴的,負責二審的人民法院應該准許其進行撤訴。如果實在上訴的期限屆滿的時候,提出撤銷上訴,負責二審的人民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之後,確定是符合進行撤訴的情況,會准許當事人進行撤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當中,會組成合議庭進行案件的審理,如果經過合議庭的審查之後,認定案件的事實結果是與第一次審理的判決結果,是一致的時候,在各種情況下,如果證據充足,可以不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如果當事人對民檢察院產生抗訴的情況,這類案件是要進行開庭審理的。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會在開庭之前的三天,對案件的被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的原由,開庭審理的地點以及開庭的時間,對外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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