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網紅事件中的法律問題篇2
項網紅事件中的法律問題篇
作者:周愛榮律師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
近日,全網爆了一個驚天大瓜,那就是張某某曝光自己現女友與另外一名“富二代”訂婚的新聞,4月15日又曝光“富二代”已退婚,項網紅退還了全部彩禮。
這狗血的劇情,吃瓜羣眾討論得熱火朝天,連國民老公王思聰都點評項網紅是“高端玩家”。如果該新聞中所有的大瓜均屬實錘,那麼從法律的角度,這次項網紅事件中有哪些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探討呢?
從長達65頁的PPT中,可以明確的是,張某某曾經給項網紅大額轉賬100萬元,兩個人還有共同組建的公司,公司為打造項網紅花費巨資,張某某還曾給項網紅購置物品、租房,與項網紅一起出遊花費不菲。
如若張某某爆料屬實,那麼這些年張某某在項網紅身上花的錢能追得回嗎?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周愛榮律師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從法律角度,我們大致可以從以下四個部分討論:
一、大額轉賬部分
關於張某某曾經給項網紅大額轉賬100萬元,如果真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視為附婚姻締結條件的贈予,現在項網紅與他人訂婚同居屬實,如果張某某追索,項網紅理應返還,如果該100萬元是項網紅抗辯的公司分紅,項網紅應該拿出公司盈利和應當分紅的證據。
二、投資於公司的部分
關於兩個人組建相應的公司後,公司為打造項網紅所花費的巨資部分,該部分款項屬於公司運營費用,正常支出,張某某無法向項網紅主張返還。不過,如果張某某也是該公司的股東,其亦依法享有分紅權、收益權,該部分權利可以主張。
三、戀愛期間的一般消費
關於張某某給項網紅購置的物品、租房費用以及一起出遊的費用,系屬雙方戀愛期間的正常消費,屬於一般贈予,且已經交付,該部分款項張某某無法主張返還。
四、精神損害賠償部分
張某某陪跑兩年半,最後自己的女友變成了別人的未婚妻,很多網友認為項網紅要賠償張某某青春費、精神賠償費等。至於張某某能否因為項網紅的行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因項網紅與張某某最多是戀愛關係,目前精神損害撫慰金只存在於侵犯某些特定的人格權、人身損害類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3、《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5、《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以股東先行內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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