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的範圍包括哪些,在徵收中應該怎麼補償?
在集體土地徵收中,不同於宅基地徵收與耕地魚塘等農用地徵收,林地徵收無疑是相對少見的類型。
相比於其他農用地,林地的承包年限往往更長,樹木的種植週期也會更長,因此在徵收時被徵收人遇到的問題也會更多。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也就是説,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徵收土地的,可以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林地、耕地、草地等,但需要給予補償。那麼,林地被徵收後,被徵收人可以獲得哪些補償呢?種植的樹木補償又歸誰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什麼是林地。
所謂的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於發展林業的土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而林地又屬於農用地,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一般而言,徵收林地、林木的仍然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或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這一點在《森林法》中也有所體現。
《森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徵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因此關於林地徵收如何補償,主要是以《土地管理法》為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森林法》,關於林地徵收補償的大前提都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所以凡是遇到補償標準違背這一原則的被徵收人都要警惕起來積極維權。
林地徵收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不管徵收的是林地還是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農田,都需要給予被徵收人補償,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説法律上明確規定要給予公平補償,但是並沒有針對耕地、林木做出具體的補償標準。
而關於耕地、林地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地方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也就是,每個地方對徵收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都不盡相同,而且不同種類的樹木,其補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所以,如果廣大被徵收人對相關部門制定的林地、林木的補償標準不滿意,那麼在看到補償安置方案後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意見,或是就補償標準雙方再次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被徵收人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是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昌運拆遷律師要講的是,一般自己種植的林木,其權益都歸個人所有,且遇到徵收後,補償也是直接歸個人的。所以在實踐中,如果村委會以各種理由要回這項補償那則是不合理的。
《森林法》規定,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營造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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