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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補償的範圍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上述三項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此外,徵收部門還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門用來恢復因徵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而各項費用的標準也是不一而同。
法律依據:
《森林法》1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但是由於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樣,所以林地徵用補償標準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標準,具體標準請諮詢當地林業部門或國土資源部門。

林地補償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