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到底適用60天還是1年?
申請勞動仲裁有時效期間,超過仲裁時效期間,就可能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了仲裁時效期間為60天,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又規定了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那麼勞動仲裁時效到底適用60天還是1年?本文主要針對該問題作簡要解答,以期提醒勞動者關注仲裁時效期間,及時維權。
一、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制定下發《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權的規定仍適用《勞動法》。”
二、律師解讀:
以上依據説明了,在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規定的60天。
三、律師建議:
超過了一年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該如何補救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勞動監察部門對於用人單位存在的一年以上未超過兩年的勞動違法案件,依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權力,企業可能面臨罰款、違法行為被計入誠信檔案等不利後果,故勞動者仍可以通過提出勞動監察申請的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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