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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刑事律師説法,酒駕釀事故同桌人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張某應好友邀請,駕車到農莊吃晚飯。席間,張某在無人勸酒的情況下,喝了兩杯白酒。就餐中途,張某以打電話為由先行離開包間,自行開車回家。在駕車回家途中,張某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電動車駕駛人李某死亡。張某向李某家屬支付賠償款後,請求同桌人員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瀋陽刑事律師説法:酒駕釀事故同桌人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對於本案中的同桌人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律師認為同桌人員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同桌酒友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一般為以下四種:一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經喝多了,神志不清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酒友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強行勸酒誘發疾病。三是未安全護送醉酒者;飲酒者如果已經失去意識或者失去自我行為能力,酒友沒有將其安全送到醫院或者家中。四是飲酒者酒後要駕車,酒友們未加勸阻,從而引發意外或者其他事故。

2、本案與上述的第四種情形類似,但筆者認為,本案並不能適用該類情形。第一,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其在飲酒時應當充分預見酒後駕車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第二,張某在飲酒過程中同桌人員並未對其進行勸酒,即同桌人員並不存在過錯;第三,民法所規定的合理注意義務不應做擴大解釋,張某在就餐途中藉故離席,同桌人員並不知道其要酒後駕車,此時無法對其進行勸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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