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報銷範圍外的醫療費用,誰來負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就曾通過其印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十六條明確,“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範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針對雖不符合前述目錄和標準,但確係勞動者在治療工傷過程中支出的醫療費,成文法律法規中並未就其負擔主體作出直接規定,故不同地區法院對於此類訴請的認定存在觀點差異。
案例:張某於2021年9月8日入職A公司,並於2021年12月2日在工作中受傷,2022年3月14日,被認定構成工傷,後張某在勞動仲裁和訴訟中,主張期間產生的醫療費已通過工傷保險基金報銷結算,但是對於醫療保險未報銷的部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為證明主張,其提交了相關的診療發票,用以證明診療支出,並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明了在診療期間用人單位承諾,醫療費用會進行承擔的事實,故其主張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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