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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盜竊未竊得財物 觸犯刑法仍被判刑‖大竹律師

 

入户盜竊未竊得財物 觸犯刑法仍被判刑‖大竹律師

 我沒偷一點東西,這也判刑?當張某聽到法官的宣判,一臉茫然,不解的問道:7月21日,正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入户“零”盜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今年5月26日晚8時許,正陽縣慎水鄉農民姜某竄至正陽縣真陽鎮劉冢村某小區張某家門口時,發現張某家沒有亮燈,頓生歹意的姜某撬開張某家的窗户進入張某家,正進行盜竊時,被出門散步回來的房主王某發現,王某立即喊抓小偷,姜某從二樓窗户躍下欲逃離,被附近羣眾抓獲,姜某未盜得財物。大竹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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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潛入他人住室實施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犯罪過程中,由於被告人姜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説法: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居民的住房、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進入他人住所盜竊,影響羣眾最基本的安全感,應當予以打擊。《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264條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意味着認定盜竊罪不再單一地以盜竊達到一定數額或者次數為構成要件,而是擴大至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等事實情節,充分體現了刑法對公民住所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特殊保護。

    本案中姜某雖然沒有竊取到財物,但其主觀上有入户盜竊的意圖,客觀上進入他人居所並着手實施了盜竊,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264條的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