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及如何取保、不訴、緩刑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竊或者多次盜竊、人户竊取、攜帶凶器竊取、扒竊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但不是所有的盜竊行為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要達到一定情節才會追訴。廣東省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一)、盜竊價值3000元(一類地區)(二類地區2000元)為“數額較大” (特殊情形(1-8)為50%),其中一類地區包含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剩餘地區為二類地區,“數額較大”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盜竊價值10萬元(二類地區6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其他嚴重情節),“數額巨大”的法定刑刑期三年至十年。
盜竊價值50萬元(二類地區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其中特殊情形包含:(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9)入户盜竊的或攜帶凶器盜竊的。
(二)、其中多次盜竊、人户竊取、攜帶凶器竊取、扒竊公私財物都為行為犯,只有行為即構成犯罪。多次盜竊,一般指三次以上,包含三次。“人户盜竊”指非法進人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攜帶凶器竊取”是指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這類案件的辯護要點是,第一,將盜竊財物的數額降低,司法實踐中對盜竊數額的認定以及鑑定還是存在很多爭議的;第二,儘量賠償被害人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如果拿不到諒解書,能夠退賠的也要儘量退賠,對量刑也會有幫助;第三,對於公司員工盜竊的,可以試着往職務侵佔方向辯護,司法實踐中,關於這類案件的爭議也大;第四,如果被害人已經報警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自己去自首,這個對後續取保、不起訴、緩刑、減刑等都有幫助。
作者: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唐玉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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