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爆發婚姻危機簽訂婚內協議明確權利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婚內忠誠協議一般不會成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因此,不能將忠誠協議的作用放大。不過,可以轉變一下思維,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內協議。
一段好的婚姻是需要培育、值得重視和用心維繫的,在婚姻開始階段或者婚姻出現第一次明顯的矛盾、衝突或者危機時,簽署一份婚內協議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簽訂婚內協議的一個很好的契機。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把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做一個梳理,讓雙方更清晰地明白每個人負有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
為了保證協議的有效性,訂立婚內協議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明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
婚內協議中需要列明的財產,除了常見的房子、車子、銀行存款等本身比較重大的、明顯的財產之外,還有房子、車子本身產生的收益,如房屋租金等。此外,還有一些不那麼明顯的收益,比如其中一方是公司的股東,或者有知識產權的收益,都可以一一列明,避免將來發生財產隱藏的情況。
二、明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
有的家庭不僅有財產,還揹負了一些債務。因此,應當在婚內協議中明確,哪些錢是可以分割的,哪些錢是需要還給別人的。
三、不要提及孩子的撫養及歸屬等問題
婚內協議應當以財產關係為合同內容,避免對身份關係進行約定;有關身份關係的問題,應當適用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因此,在婚內協議中約定的關於不要孩子、由某方承擔孩子一切撫養費用的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這一部分的內容通常是無效的。
四、婚內協議不要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除外。
因此一般情況下,動產要完成交付,不動產要辦理完成登記手續,才會移轉財產的所有權。就算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只要財產權利沒有實際移轉,視為贈與尚未履行,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在實踐中,此類協議爭議多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五、正確認識“出軌淨身出户”的約定
作出這種承諾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出軌淨身出户”之類的約定不能作為判決淨身出户的依據,但是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則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作為一名婚姻家事律師,經常有人諮詢“忠誠協議”“保證書”“悔過書”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約定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益。一般來説,簽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是最好的選擇,其次才是“保證書”“悔過書”“忠誠協議”之類的協議。“保證書”之類的協議法院雖然一般不會支持,但其自身也並不是毫無價值,比如可以作為認定對方出軌、家暴等過錯事實的證據。對於出軌,有人選擇原諒,畢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在原諒的同時,不要忘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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