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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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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婚內離婚協議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辦理離婚手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

由於離婚協議既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又涉及有關財產分割、子女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費承擔、探視權約定等,除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當然也不能生效。

二、離婚協議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協議離婚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原協議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原告可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由於離婚協議的特殊性質,只允許出現在夫妻協議離婚的時候。因此對於當事人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一般來講是認定為無效的。而在離婚的時候簽訂的離婚協議,也許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之後,那麼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的行為由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