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訊問孕婦規定,大竹律師
在大家是有所知道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多個國家的法律都對孕婦犯罪從寬處罰,我國也不例外,這集中體現刑法中關於孕婦犯罪的特殊規定上。刑事訊問孕婦規定你瞭解嗎?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刑法中孕婦犯罪的特殊規定: 刑事律師凌燦偉
《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不適用死刑的情況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對下列兩種人不能適用死刑:
一是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社會閲歷、社會經驗也有限,規定對其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對未成年人保護和刑事責任能力角度的考慮,不滿十八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十八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十八週歲。
二是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未出生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其出生的權利。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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