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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競業限制糾紛常用法律法規等彙總(2022年9月)

深圳競業限制糾紛常用法律法規等彙總

深圳競業限制糾紛常用法律法規等彙總(2022年9月)

 劉剋星律師整理

對於知識產權和商業祕密的保護,在科技及商業型公司日常經營中顯得越來越重要。公司往往會與員工通過約定競業限制事項來保護本公司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祕密,導致相關競業限制的糾紛逐年增多。本律師在研究深圳競業限制糾紛過程中,查找了競業限制糾紛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例,現將常見用法律法規彙總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7)

第五十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製作裁決書,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2022)

十、仲裁裁決涉及下列事項,對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一)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或者病假工資;

(三)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四)工傷醫療費;

(五)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第二倍工資;

(八)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十)其他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二十一、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九、 勞動者違反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要求追究勞動者違約責任的,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泄露商業祕密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一百〇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未在三十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或支付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期間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依據雙方約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應予支持。

當事人主張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調整。

一百〇七、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條例》關於競業限制的有關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相應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條例的相關規定。

一百〇八、 雙方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的工資中包含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該約定無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內仍負有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義務。

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説明(2015年)

30、第一百零六條是關於競業限制的問題。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未在一個月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僅是喪失了要求一次性支付的權利,其仍然可以選擇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或是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並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在在職期間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勞動者在在職期間遵守競業限制義務是勞動合同附隨的忠實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並未禁止雙方約定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及相應的違約金。且按照舉輕以明重的原則,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都需支付違約金,在職期間違反該義務情節更惡劣,更應當支付違約金。

31、第一百零七條是關於司法解釋(四)與特區條例的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在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最低標準、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條件等方面規定不一致。如在經濟補償標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為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如該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則規定,競業限制補償費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於上述標準或沒有約定補償費的,按上述標準計算。在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條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二十條則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在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未在三十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針對特區條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對於部分事項規定的不一致問題,我們認為,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可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既然特區條例可以對法律等做出變通規定,那麼對於司法解釋也應當可以做出變通規定。而特區條例對勞動者保護力度更大。省高院2002年勞動爭議指導意見第三十二條野規定了“有利於勞動者”的法律適用原則。在兩者相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特區條例。因此,本裁判指引規定在特區條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就相同事項存在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區條例的規定。

32、第一百零八條是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可包含在工資中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應當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支付,以避免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將本屬於工資的部分款項約定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故雙方約定工資中包括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約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答記者問時表明最高法院對該問題也持此種觀點。

七、《2017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17)

十一、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返還違反約定期間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的,應予支持。

勞動者已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繼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用人單位再次主張勞動者支付繼續違反約定期間違約金的,應予支持。

八、《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2019)

第二十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並繼續履行協議;勞動者未在三十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第五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九、《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2019)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與其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第二十二條  競業限制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四)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超過兩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協議,可以隨時解除協議,但是應當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於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

第二十五條  競業限制補償費應當在員工離開企業後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未按月支付的,勞動者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並繼續履行協議;勞動者未在三十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第二十六條  技術祕密已經公開的,當事人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使競業限制協議解除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反法律或者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該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時,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者分別承擔履行協議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並處違法經營額等額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難以確定的,根據情節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技術祕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未經技術祕密合法擁有人書面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祕密的;

(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祕密企業書面同意,在生產、經營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企業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

(三)明知他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到本企業任職,仍然招用該人的。

第三十五條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同時違反保密義務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受損害的企業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賠償損失請求。

具有業務競爭關係的相關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員工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仍然招用該員工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2018)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勞動者的請求對違約金數額予以適當調整。

省法院、省勞動仲裁委《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熱點問題解答

十二、問:《指導意見》對競業限制作了哪些規定?

答:《意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勞動者的請求對違約金數額予以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