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可以要求賠償嗎?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實踐中,因女方未經過男方的同意擅自終止妊娠,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主張損害賠償,此時法院如何處理?
0.1~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雖然男女雙方都有生育權,但是生育的行為和女性密切相關,生育與否的主要決定權也在於女方,在女方懷孕的情況下,女方有優先於男方的生育決定權,還基於以下考慮:生育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的生理、健康條件並存在生育風險,生育任務主要由女方承擔,女性承擔了更多的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甚至從更廣維度觀察,女性還要為生育行為付出包括但不限於入職、升遷、事業發展等方面的代價。
生育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關係的穩定,但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來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即無權要求妻子進行損害賠償,但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申請離婚。
0.2~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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