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過期借據“起死回生”的3種方式
讓過期借據“起死回生”的3種方式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如果在三年內提起訴訟,法院將保護其權利;如果超過三年,法院則不再予以保護。簡而言之,就是過期作廢。該規定對借款來説,同樣適用。如果一不留神超過了訴訟時效,借據過期了,怎麼辦呢?下面三種方法,可讓您的借據“起死回生”。
1、讓借款人表明願意繼續還款
【案例】
李某曾向楊先生借款5萬元。由於楊先生一直沒有將此放在心上,而李某也沒有提及,以至於當楊先生2018年1月7日整理書籍偶然發現李某出具的借條時,已經超過還款時間三年。楊先生於是叫來李某,讓他在借據上寫明:“同意在兩個月內還清”。事後,李某以借條“過期作廢”為由反悔,但法院的判決卻支持了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點評】
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正因為李某在借據上所加內容,屬於“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自然也就無權反悔了。
2、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
【案例】
鍾某向王先生借款10萬元後,一直在外打工。王先生因而無法向其索要。2018年2月13日,王先生偶然發現久違的鐘某回家過春節,而借條又一時難於找到,便寫了一份要求鍾某在一個月還清10萬元借款的通知,讓鍾某簽上大名。一個月期滿時鐘某仍未踐約,王先生遂提起了訴訟。出乎鍾某意料的是,法院並未因為“過期作廢”而駁回王先生的請求。
【點評】
鍾某應當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與之對應,鑑於鍾某已在王先生的催款通知上簽名,自然仍需擔責。
3、讓借款人出具書面徵詢意見
【案例】
2018年3月11日,邱女士在一次與朋友聚餐時,偶然遇到近5年未見面的趙某,而趙某拖欠她15萬元借款已超過4年。邱女士將情況告訴朋友後,朋友轉告給了趙某。當晚,趙某向邱女士發了一條手機短信:所借15萬元在一個月內還清,並從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可否?邱女士當即回覆同意。可趙某事後又基於“過期作廢”而拒付。
【點評】
趙某無權出爾反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中指出:對債務人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行為的法律後果問題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根據上述規定,趙某之舉等同於重新確認還款義務,故邱女士的債權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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