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是什麼意思,監護人怎麼指定||大竹縣律師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是指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別自己的精神病人,所做的民事行為都是無效的。其監護人的指定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等等。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是指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都無法判斷,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一些根據其年齡、智力事實上可以理解的行為或不會損害其利益的行為。
無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的指定要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我國《民法典》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權的行使作出了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繼承權時,必須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除非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則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已經作出的,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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