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罰交通肇事逃逸者
1、交通事故逃逸者如何界定?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案,也不採取措施搶救傷者和公私財產而逃離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以及發生事故後棄車逃逸的當事人。
2、對逃逸事故的當事人,有關部門如何處罰?
首先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如果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但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交通事故責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定認定的,應當根據有關證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適用責任推定的原則。應根據當事人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依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包括行政、刑事)。
3、犯交通肇事罪後,自首的可否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4款規定,對犯有交通肇事罪後自首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4、專項行動有哪些措施?
(一)支隊成立領導小組和督察辦公室,負責指揮、指導和督導全市的專項行動。各辦案大隊成立行動專案組,開展逃逸事故偵破工作。
(二)對各大隊上報的未偵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據案件性質,屬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隊掛牌督辦,屬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隊掛牌督辦。
(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報道,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震懾肇事逃逸者,勸導肇事者投案自首。
(四)實行舉報懸賞制度,凡舉報逃逸案件線索的,一經查實,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122。
相關知識: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對交通事故認定辦法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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