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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幫信罪的法律後果,什麼是幫信罪的明知或者應當明知

1、被判處幫信罪之後有哪些處罰行為:

被判幫信罪的法律後果?什麼是幫信罪的明知或者應當明知?

第一: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幫信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相關懲戒措施;針對利用銀行卡從事幫信行為的,銀行會有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户等措施,不僅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5年內還會被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户非櫃面業務,以及支付賬户所有業務;針對利用手機卡從事幫信行為,則會在懲戒期內停辦新入網業務,而且只能保留1個手機號碼。

除上述兩種主要切身的法律後果之外,還可能伴隨着職業禁止、禁止令或者相關行政處罰

2、什麼是幫信罪的明知或者應當明知?

要構成幫信罪,需要有明知或者應當明知的主觀認識要素,那麼什麼叫做明知或者應當明知?明知,很明顯,就是承認自己知道在給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應當明知則是在你不承認自己知道的情況下,根據一般人的認知來進行推斷,推定你應當知道對方在實施犯罪,《幫信罪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列舉了7種情況來認定行為人“應當明知”:

1、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5、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在辦理幫信案件中,很多人辯解,自己不知道對方把卡拿去犯罪,對方就跟我説借給他用用,後來才知道對方是把卡拿去走賬跑分了。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你就要明確,自己的行為既不是明知也不屬於上述7中情形之一。

司法實踐中,首先這種明知一般不包括事後的明知,也就是在提供幫助之後才知道自己的幫助行為被犯罪分子用於犯罪了;其次,對於存在親友關係等信賴基礎的交易雙方,一般也不會僅以行為人有出售“兩卡”的行為就直接推定“明知”;最後,如果屬於公司的正常業務範圍,或受單位領導指派,僅提供中立的技術幫助行為,一般也不會認定為主觀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