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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全職太太離婚賠償15萬,網友熱評:付出的可遠不止這點兒

為了照顧年幼的女兒和患病的母親,妻子辭去高薪工作在家成為一名全職太太,後丈夫起訴離婚,妻子主張丈夫賠償15萬,法院怎麼説? 

男子與全職太太離婚賠償15萬,網友熱評:付出的可遠不止這點兒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楊某和丈夫林某登記結婚,剛結婚楊某和林某都有各自的工作,夫妻關係也很和睦。2013年隨着女兒的出生,以及為了照料生病的母親,楊某遂辭去了高薪工作在家成為一名全職主婦。

後來,因為子女撫養教育、婆媳關係以及對楊某母親照料的問題,夫妻關係逐漸惡化,兩人遂分居。林某認為自己與妻子分居狀態超過一年,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離婚,女兒由其撫養,並依法分割財產。

但妻子楊某不同意該訴求,她認為,丈夫林某對女兒的生活和學習都缺乏關心與照顧,家裏的家務勞動也都是自己承擔。結婚前自己本是高收入人羣,結婚後因為相夫教子放棄了工作,逐漸削弱了自己的社會競爭力。

故楊某認為如果離婚,女兒應該繼續由自己撫養,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傾斜,並且林某還應該給自己適當的經濟補償

經法院審理,2019年12月,林某就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2020年,林某與楊某又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並報警,後林某離家租房居住,女兒繼續由妻子楊某照顧。

【法院審理認為】

經法院審理認為,林某與楊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現林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准予離婚。

就子女撫養問題,綜合考慮女兒的讀書問題、林某的居住情況以及女兒自己的意願等因素,判決女兒繼續由楊某撫養,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至18週歲。

關於財產共同分割應當予以平等分割。

關於楊某主張的經濟補償,因楊某作為全職太太,在家庭義務上負擔更多,因此判決林某應當給楊某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家庭義務的精力以及楊某的信賴利益等因素,判決林某給予楊某經濟補償金15萬元。

【法官説法】

全職太太在法律上會受到保護嗎?

首先法律對家務勞動雖無明確規定,但因其對家庭生活和社會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其價值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務勞動補償屬於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是在離婚分割財產之外,對家庭義務付出更多一方的權利救濟和平衡,彌補因全職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而失去的自我發展機會,是對承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勞動付出的尊重與肯定。

沒有經濟收入的全職太太對丈夫掙的錢有話語權嗎?

全職太太雖然長期在家,主要圍繞着孩子和丈夫打轉,但卻並不比在外打拼的丈夫低人一等,在法律上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雖然全職太太沒有收入來源,但是丈夫的工作收入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日常開銷上妻子也享有平等支配權,並不是所説的誰掙得多就聽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沒有經濟收入會影響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優先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則根據以下幾個因素綜合評判:


1、  2週歲以內孩子跟隨母親生活;

2、  2週歲以上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評判,經濟條件只是其中一個因素,還要同時考慮孩子跟父母之間的感情關係,雙方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以及能否為孩子成長提供更有利環境等因素;

3、  8週歲以上還需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因此全職太太在爭奪孩子撫養權上,經濟收入的影響較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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