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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信用不良記錄,怎麼辦?

張某於2007年向某銀行借款33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林某作為其中一位保證人,自願為張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後,某銀行未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向借款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但將林某列入信用不良記錄。林某起訴要求某銀行立即刪除其在銀行金融系統的信息不良記錄並賠償經濟損失。

被列入信用不良記錄,怎麼辦?

根據《徵信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超過5年,金融系統應當對個人不良信息記錄進行刪除。某銀行從未向借款人和保證人主張過權利,超過保證期間後,依照法律的規定,林某作為保證人已經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其還款義務和還款責任消失,林某可以主動還款,但已經不能依據法律鏈接強制林某按照保證責任還款。因此,林某的信用不良記錄應當自2015年開始予以消除。林某發現信用不良後已向某銀行要求撤銷不良記錄,但某銀行為及時啟動糾錯程序,致使林某名譽權受到損害,且侵權行為實際上對林某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因此法院判處某銀行刪除林某在金融系統的信用不良記錄,恢復林某的個人正常信用。

1.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查詢權,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權利人在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信息時,有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為其提供便利。

2.民事主體有提出異議權。當發現自己的信用信息記載錯誤時有權提出異議。正如案例一中的情形,如果發生了可能影響個人信用記錄的情形時,應當及時、積極主動地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異議,尋求正確的解決之策,如通過訴訟、積極協助金融機構進行調查等,儘早地恢復自己的信用評價,而不應採取消極等待、甚至置之不理等冷處理方式,最終導致自己的信用評價出現不良記錄,影響正常的生活。

3.民事主體有更正、刪除權。信用信息的不正確會影響到權利人的正常的經濟活動,權利人有權向相關機構提出更正、刪除申請。銀行等信用評價人在收到更正、刪除申請時,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對於確實存在錯誤或不當的,應當及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以使相關權利人的信用評價恢復到良好狀態。當然,如果權利人在被列入不良信息名單後,及時糾正自己失信的行為,同樣也可以請求相關機構將其從“黑名單”中移出。

標籤:不良 列入 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