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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撫養權案件強制執行的困境及破解

涉撫養權案件的強制執行一直是執行工作的難點,執行中稍有不慎即會對當事人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破解涉撫養權案件執行難,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子女權益,提倡謙抑執行,通過組建專業“人事”執行團隊、健全配套機制、依託社會公益力量等方式來提升執行效果,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涉撫養權案件強制執行的困境及破解
涉撫養權案件強制執行的理論依據(一)涉撫養權案件強制執行的可行性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按照執行依據履行一定行為或金錢給付義務的一種公力救濟,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金錢或行為,不能適用於人身。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涉撫養權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內容涉及到子女的人身,不宜強制執行。對此,筆者認為,法院作出的涉撫養權糾紛判決或調解書,是夫妻離婚時或離婚後將子女確認由一方撫養的法律文書,夫妻中的一方據此獲得了與子女共同生活並撫養的權利,另一方則負有將子女交由對方撫養並不破壞、干擾對方行使撫養權的行為給付義務,即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為行為義務,強制的對象是不履行判決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而非未成年子女。此外,就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而言,無論生效法律文書將子女確認給父母中的哪一方來撫養,或是由其中一方變更為另一方撫養,都不能否認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對子女享有探視的權利和承擔應有的撫養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這種聯繫是基於血緣和倫理關係而聯結在一起的,是不判自明的。因此,涉撫養權案件的執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但不是對人身的執行,其執行標的是行為而非人身。(二)涉撫養權案件強制執行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得不到執行的判決只能是一紙空文。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父母中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撫養權,但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擅自將子女隱匿或對抗執行,則不僅僅是在傷害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也是在挑戰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力,長此以往必然會損害法律的權威。

此外,婚姻家事法官在審理涉撫養權糾紛案件時通常會對夫妻兩方的經濟狀況、個人品質、親子關係等情況進行詳細的瞭解和調查,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作出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判決,這也是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涉撫養權糾紛案件審判程序中的體現。因此,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僅僅是在維護勝訴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是在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在當前狀況下為他們提供最為有利的成長環境。涉撫養權案件強制執行的困境涉撫養權案件能夠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已成共識,但受制於種種原因,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時常困境重重、難以推進。(一)隱匿子女現象嚴重、執行工作難以開展涉撫養權案件難以執行的一個很大原因就在於,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父母、親屬可能會將子女隱匿或帶離居住地,甚至“流動隱匿”,故意設置障礙,增加執行工作難度。在這種情形下,即便執行法官與被執行人或其親屬多次、反覆溝通,但受家庭矛盾和對立情緒的影響,效果往往不盡人意。在筆者執行的一起涉撫養權糾紛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在訴訟期間即被被執行人父母帶離居住地,下落不明。被執行人在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拘留十五日後,仍然堅持拒絕告知子女下落,致使案件陷入僵局、推進困難。(二)執行手段相對單一、懲戒措施收效甚微涉撫養權案件的執行,執行標的雖不是子女的人身,但顯而易見的是,這類案件的執行與人身有着密切聯繫,強制帶離子女容易激化被執行人與執行法院及申請執行人之間的衝突或矛盾,也會對子女的心理健康狀況產生巨大沖擊,造成難以彌補的不良影響和不可估量的社會後果。因此,在執行此類案件時,執行法官採用的執行措施往往較為單一,嚴重依賴調解,一旦調解不成,執行極易陷入被動境地。執行法官雖然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或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等制裁措施,但如何適用、適用到何種程度,不僅僅考驗着執行法官的智慧,還考驗着執行的技巧。對於家境富裕的被執行人而言,一般的罰款金額難以對他們產生震懾作用,罰得過多則易引起社會爭議;而對經濟狀況較為普通的被執行人而言,罰款無疑會降低他們的消費能力和生活水平,在他們拒不配合將未成年子女交由對方撫養時,子女的生活水準同樣也會受到不良影響。至於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制裁措施,雖然力度很大,但也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而且在涉案子女較為年幼的情況下,將女性被執行人拘留或採取刑事制裁都不合適,即便最終適用緩刑,也顯得不盡人情。 (三)配套措施不夠完善、缺乏外界力量支持與普通的金錢、行為給付類執行案件不同,涉撫養權案件的執行與子女的人身密切相關,需要有相應的機制予以支撐、配合。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相應的配套機制有待完善,尚缺乏外界力量支持。以徵詢子女意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執行實踐中,對於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採取執行措施前通常會了解該子女的基本狀況,徵詢其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執行方案。但選擇合適的徵詢地點卻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院的氛圍顯得過於莊嚴,不利於各方關係的緩和;學校則容易對子女形成壓力,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而在徵詢方式的確定上,亦有諸多因素需要考慮,比如是在一方父母的陪伴下徵詢還是在雙方的見證下徵詢?如果是在一方的陪伴下,很難保證子女不受到陪伴他的這一方當事人的干擾;如果在雙方見證下徵詢,當事人一旦對結果不滿意,勢必會引發爭論甚至肢體衝突,給子女造成心理創傷。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亟需有資質對子女成長環境、心理健康等狀況進行全面評測的專業機構提供指導意見和專業支持。破解涉撫養權案件強制執行困局的路徑破解涉撫養權案件強制執行的困境需要多措並舉,在汲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健全配套機制,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一)保障子女權益、提倡謙抑執行在多年的探索中,大家基本上形成了一個共識,即在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開展執行工作。執行中要始終秉持謙抑理念,提倡謙抑執行,條件不具備時切不可直接帶離子女交由申請執行人一方撫養。應當在調解的基礎上,儘量緩和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及執行法院之間的對立情緒或衝突,提醒各方在表達訴求時應以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出發點,努力創造最有益於子女成長的環境。對於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各方當事人及子女均同意的情形下,選擇適合徵詢工作開展的地點、時間充分徵詢子女意見,在開展具體執行工作前先制定詳盡的執行預案,避免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控情形,以致激化矛盾、產生負面影響。(二)組建專業團隊、專職“人事”執行涉撫養權、探視權執行案件均具有人身屬性,在執行理念和方式上有別於財產給付型執行案件。撫養權執行案件應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基本原則,倡導謙抑執行,儘量淡化執行行為的強制性色彩;而財產給付型執行案件則以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勝訴債權為出發點,更強調執行行為的主動性和強制性。有鑑於此,筆者認為,可以在執行實施部門採取人事分流措施,成立專業的執行團隊,專職“人事”執行,由他們專門負責撫養權、探視權、探望權等具有人身屬性案件的執行。


在人員配置方面,適當調配一定比例女幹警加入團隊,強化執行行為的柔性色彩,引導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配合將子女交由對方撫養。同時,應進一步強化培訓賦能,進行審判業務、調解技能、心理學等方面的專門培訓,針對“人事”執行實踐中的難點、痛點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加強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交流、協作,交流、學習有益經驗。(三)適度進行懲戒、敦促主動履行罰款、拘留措施在涉撫養權案件執行中發揮的作用雖然並不理想,但這並不意味着在執行此類案件時就放棄適用懲戒措施。在被執行人拒不配合執行時,執行法官可以酌情發出預處罰通知書或直接適用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懲戒措施,作為震懾被執行人心理的方式之一,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當然,當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且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時,亦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執行人予以刑事制裁。但考慮到此類案件執行目的的特殊性,該措施只能在“迫不得已”時適用,不宜作為常用的懲戒手段。(四)健全配套機制、多元破解難題

破解涉撫養權案件執行難,僅僅依靠執行部門還不夠,還應有相應的配套機制,多方助力,多元破解。從完善內部聯絡機制來看,執行部門應進一步密切與婚姻家事審判部門的溝通、協調。審判部門預判其作出的涉撫養權糾紛判決後續可能進入執行程序的,可以主動聯繫執行部門,告知審理過程中掌握的相關情況,便於執行部門提前瞭解案情,制定執行預案。執行部門還應依託社會力量,強化與學校、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機關、社會公益組織以及心理輔導機構的聯絡,動員、激勵社會公益力量共同參與,提供專業指導意見和幫助,竭力修復子女與父母的情感,提升涉撫養權案件執行的專業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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