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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撫養權強制執行難

法律1.18W

現如今離婚是很常見的事情,但離婚牽涉到的很多問題尤其是子女撫養問題讓很多人頭疼,離婚雙方一般都會為”搶孩子“大打出手,好不容易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到撫養權後,對方卻早已將孩子帶走,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但自己又無法放棄撫養權。那麼,撫養權怎麼強制執行是如何的?下面就讓本站網小編為大家講解。

送養撫養權強制執行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送養撫養權強制執行難是什麼意思,有沒有人解釋一下

法送養的話到相關機構去辦理,不合法送養,比如拐賣欺詐性質的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案後上訴。
   我國法律對送、收養行為作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送、收養行為不能隨意而為之。
   我國《收養法》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黃玲送養自己的女兒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否則送養行為無效。
   在收養行為上也需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二)審查  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1.收養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3.收養人的收養目的是否正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是否有買賣兒童或變相買賣兒童的行為;
   5.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登記  經過認真的審查,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我國法律規定的被收養人年齡一般限定在14週歲以下的孩童,除特殊規定外。如果想要回自己子女的撫養權,首先確定其子女是否符合條件,在符合年限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送、收養行為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收養法》所規定的送、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的,根據《收養法》第25條的規定,可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收養行為無效。在確認收養行為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收養法》第30條第2款的規定,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以上是對送養撫養權強制執行難得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