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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法律2.97W
簡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簡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法律特徵是: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何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