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申請執行的由誰負責?
一、仲裁案件申請執行的由誰負責?
仲裁案件申請執行的由當地所轄區域的人民法院來負責。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案件申請執行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1、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已經生效
仲裁裁決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仲裁調解書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時起生效。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執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請主體而有所不同,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該期限是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沒有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民法院不再強制執行。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申請執行人是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中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包人
申請執行人應當是生效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中的實體權利人,在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的行為人,當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時,其繼承人可成為申請執行人,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時,承受其權利的組織,可以成為申請人。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所謂給付內容,是債務人實現債的內容的行為,包括交付財產(如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物)以及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對於仲裁的案的處理一旦仲裁結果給出的,雙方如果對結果沒有異議的必須要無條件的嚴格按照仲裁結果執行。如果對於仲裁裁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申請,但是不接受上訴,如果是勞動仲裁的案件的可以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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