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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督程序法律規定

法律1.17W
執行監督程序法律規定
執行監督程序法律規定是什麼,有什麼準則
關於執行監督程序法律規定的回答為上級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執行監督中發現下級法院執行不當或錯誤,可視具體情況,相適應地採取下列措施予以糾正: 1. 指令糾正。上級法院在執行監督時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有錯誤或不當的措施或行為,指令糾正便成為其應盡的職責,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指令糾正一般採取發監督函的形式;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也可口頭指令糾正,但承辦人應向執行部門領導彙報,由執行部門領導向下級法院發出口頭指令,上下級法院必須記錄在卷,並且在一定期限內就指令內容補發書面函。 2.直接做出裁定、決定。這一措施適用於下級法院不服指令糾正而提起復議,上級法院認為請求複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出現這種情況,上級法院可以對下級法院執行的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決定,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並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