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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糾紛的原告

法律1.09W
合同無效糾紛的原告
本人有點合同糾紛,請問合同無效的管轄
合同無效的管轄權資料如下 無效合同糾紛如何確定地域管轄?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糾紛只能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依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能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其理由是,如果將無效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依有效合同來確定,就會產生程序性裁定與實體判決之間的矛盾。即在確定管轄進行程序性處理時,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實體處理時卻又判定同一合同無效,從而形成裁定書與判決書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筆者認為,對無效合同糾紛一般亦應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確定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分析以上法條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只要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蓋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生效則還須具備“依法成立”這一條件。可見,合同成立是對合同事實的評價,而合同生效則是對合同價值的評價,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無效合同屬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一法律規定,是對無效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的價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這種對合同的價值否定只能及於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於合同的有效成立。換句話説,只要符合成立條件,合同即使被確認無效也不能改變其有效成立這一客觀事實。 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合同”顯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為要確認合同是否有效,需對合同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職責權限,即便是業務庭的審判人員,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審之前確認合同的效力,何況依照法律規定,對管轄權的審查只能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應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因此,只有將該法條中的“合同”解釋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於實踐操作。可見,無效合同糾紛確定地域管轄時亦應適用這一法律規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或者中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果無效合同中已確定了協議管轄條款,那麼該協議管轄條款則不因合同的無效而失去效力,也就是説,無效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在確定此類無效合同管轄時應依合同雙方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