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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財產剩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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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財產剩餘的情況
公司的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合營企業解散清算總程序中的一個步驟。一般情況下,需首先用財產變現所得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根據確定的債務清償順序依次清償債務,債務清償後,如尚有剩餘財產,可按合資合同、章程、協議的規定處理,也可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法人資格並不立即消滅,除公司的合併與分立外,必須進行清算,以清理其債權債務關係,處理未了事務。 如上繳税款、分配剩餘財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務處理完畢後,才能註銷公司登記。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從事民事活動,只能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必要的民事行為。 公司清算的種類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清算。 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3、破產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並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在破產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 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税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