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何時分配剩餘財產?
一、股東何時分配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是合營企業解散清算總程序中的一個步驟。一般情況下,需首先用財產變現所得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根據確定的債務清償順序依次清償債務,債務清償後,如尚有剩餘財產,可按合資合同、章程、協議的規定處理,也可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還有剩餘財產的話,按章程有優先股先分優先股,若沒有按章程的分配比例,分配給各股東。
二、企業破產清算組的職責有哪些?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倒閉後,股東最關心的是能否拿回投資,根據程序,清算結束後,企業的財產應該先支付職工的工資及安置費用,這個時候再有剩餘財產的,由股東分配。不同的股東清償順序不同,優先股的股東可以先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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