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作伙伴搶注商標?
如何認定合作伙伴搶注商標?
合作伙伴搶注商標認定的焦點問題為申請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之情形。
(一)代表人名義的認定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認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注冊被代表人商標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係爭商標註冊申請人是商標所有人的代表人;
2. 係爭商標是指使用在與被代表人的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
3. 係爭商標與被代表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 代表人不能證明其申請註冊行為已取得被代表人的授權。
本案的重點在於代表關係的認定和對被代表人在先商標的保護範圍的確定。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代表人是指具有從屬於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執行職務行為而可以悉知被代表人商標的個人。代表人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合夥事務執行人等具有從屬被代表人的身份,執行職務行為而可以悉知被代表人商標的個人。代表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身份關係,代表人在所代表的企業裏擔任重要職務,與其他內部人員相比,更易瞭解和掌握被代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代表人利用這種特定的身份關係搶注被代表人商標,違反了忠誠信賴的義務和誠信原則,修改前後的《商標法》均明確禁止這種惡意註冊行為。在實踐中,一些搶注並非以代表人本人名義進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此種情形作出規定:“雖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義申請註冊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但有證據證明,註冊申請人與代理人或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冊行為。對於串通合謀行為,可以視情況根據商標註冊申請人與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的親屬、投資等關係進行推定。”
(二)商品/服務保護的範圍認定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被代表人商標的保護範圍不限於與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的商品/服務,也及於類似商品/服務。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在先權利人的利益,消除惡意註冊對權利人今後合法註冊和使用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在實踐中,由於被代表人商標為未註冊商標,其在先權利所涉及的商品/服務一般不會像註冊商標經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那樣類別清晰、項目明確,因此首先應結合代表人擔任該企業職務期間,被代表人的商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商標註冊使用情況以及業務涉及領域,確定被代表人商標權利範圍,在此基礎上再判斷係爭商標註冊的商品/服務是否屬於類似商品/服務的保護範圍。
(三)關於代表人取得商標註冊授權的判定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被代表人所作出的授權內容應當包括代表人可以註冊的商品/服務及商標標誌,且授權意思表示應當清楚明確。
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針對此類不正當競爭對的行為,審理時必須全面、綜合判斷,才能更好地保護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正當權益,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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