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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九

法律2.23W
合同法第八十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應該怎麼解讀?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內容是: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的損害是指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