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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八條

法律1.49W
刑法第九十八條
刑法解釋: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定義及如何適用告訴才處理】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解釋】本條是關於告訴才處理的定義及如何適用的規定。根據辦理刑事案件實際的需要,刑法規定了一些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罪,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等。由於對犯罪行為的刑事追究或對行為人的處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許被害人權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訴訟的決定。“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權進行告訴的人不告訴,法院則不能受理。根據本條規定,有權進行告訴的有三種人:1.告害筏憤禾蒞鼓縫態俯卡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人民檢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可以告訴,“受強制”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綁、拘禁等。“威嚇”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脅、恐嚇,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3.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也可以告訴。“被害人的近親屬”是指被害人的父一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