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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法律2.63W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危險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