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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保證書

法律2.82W
夫妻共同財產保證書

《民法典》對有關夫妻離婚後房產的分配問題進行了規定,對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範圍也有詳盡的説明,如果夫妻決定離婚,那麼在分割房產時,首先就要明確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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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保證書的相關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於保證書中關於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户”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後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説法。婚姻關係具有人身關係,不同於僅限於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法》所説的合同關係。放棄撫養權的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於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內容就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保證書的相關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