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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執行孩子撫養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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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執行孩子撫養費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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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每年都得申請嗎


只要向法院交了執行申請書,就等於啟動了執行的程序。無需每年或每兩年交一次申請。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給付撫養費,包括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給付期限及數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2、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母行使探望權,有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由人民法院裁定終止探望,在終止的事由消除後,應恢復探望

3、探望權是另一方的合法權利,有利於另一方在離婚後,繼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的權利,滿足其情感需求,同時更有利於最大限度的減少因雙方離婚給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其身心發育。未成年父母都應當意識到這一點,欠付撫養費的,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付清撫養費不配合探視權行使的一方,應當依法履行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義務。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7條、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