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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父母離婚,法院判決把孩子交一方撫養,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而作出的裁判,應得到雙方的認真履行。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撫養權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撫養權的執行本質上並不是對該權利進行執行,而是對被執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的協助義務的執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子女撫養權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