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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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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就交通事故責任作了科學的劃分。這就是: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況時,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採用責任推定的辦法進行。即: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末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