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將人抱到路邊
將交通肇事逃逸從交通肇事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此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肇事後果持過失心理狀態,因而只能按照過失犯罪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見,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違法犯罪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持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對交通法規而言,肇事後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後可能帶來的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損失而言,肇事後逃逸則表現為間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種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將他人撞傷,明知不搶救必然會導致死亡發生,但為了避免救治傷者帶來的經濟損失和麻煩希望傷者死亡而逃離事故現場,就是不作為的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把交通肇事逃逸與“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並舉而作為加重處罰的情形,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仍然是行為人過失所為導致的特別嚴重後果。從犯罪構成理論來看,把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一併論處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應獨立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緻人死亡,可作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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