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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公共道路

法律1.53W
交通肇事公共道路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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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交通肇事公共道路的範圍是指哪些?

對於交通肇事公共道路的回答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1項的規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含義的解釋屬於狹義解釋。 不供公眾通行或者不作為公共交通使用的,不屬於法律上的所稱的道路。 該規定中所説的“公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的,以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廣場是指城市規劃在道路用地範圍內,專供公眾集會、遊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場地。一般分為城市中心廣場、站前廣場、民用航空候機室前廣場、交通廣場。公共停車場是指規劃在道路用地範圍內專門劃設出供車輛停放的車輛集散地,是道路系統的一重要組成部分。大型公共場所如體育場、公園、大型商場、賓館、影劇院等按規劃在其建築用地範圍內設置的停車場,凡對外開放的,按公共停車場管理。某一單位用地內設置的不對外開放的停車場,不按公共停車場管理,屬於非道路。廠礦道路,即工廠、礦區到公路、城市道路、車站、渡口銜接處的對外道路,凡是公眾可以自由通行的,按道路管理。 礦區、廠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城市樓羣或者樓房之間的甬道、機關、學校、單位大院的甬道以及渡口區的道路等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中的道路。 對某一條道路具體範圍的確定。道路的範圍,城市道路以城市規劃的“道路紅線”為界,紅線以內為道路用地,即指道路橫斷面上各組成部分用地寬度的總和。所謂紅線,是指在道路規則設計圖紙上用兩條紅色線條劃出道路幅員,用以區分道路用地與其他用地的界限,而不是指在路面上劃設的紅線標誌。道路交通管理,凡以按紅線建成的道路,以紅線為界;未按紅線建成道路,以現狀的街道、衚衕兩側現在合法建築邊緣為界,但商店門前跨越人行道上空建築的走廊範圍內應按人行道對待。公路以邊溝為界進行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