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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告知書嫌疑人

法律2.87W
立案告知書嫌疑人
傳喚嫌疑人必須告知他原因嗎?
  應當告訴被傳喚人原因。但在實踐中會在你籤拘傳證上註明原因,即所涉嫌罪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節拘傳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七十六條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